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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75 利用租房敲诈案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27日09:11:05 点击次数:646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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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75,刘康等人利用租房敲诈.有意制造合同陷阱,再通过暴力或“软暴力”方式逼迫租户退租放弃租金和押金,从而非法获利,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案情简介

 

21名被告,通过小广告、微信、QQ等方式,以租房费用低、入住快、设施齐全等虚假宣传,引诱租房人签订“陷阱”的租房合同.收取租房人租金、押金,再利用这些合同“陷阱”,以高额违约金、或以断电断水、或以威胁、骚扰等方式,强迫租房人缴纳额外费用,或者逼迫租户退租,并不予退还租金、押金等费用.案发时,被敲诈勒索人员达25名,涉案金额30余万元。

法院认为,刘康等,有意制造合同陷阱,再通过暴力或“软暴力”方式逼迫租户退租,并放弃租金和押金,从而非法获利,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二.案件的典型意义

有意制造合同陷,会牵涉到合同诈骗的刑事责任问题.为了非法获利,再组成团伙实施暴力或者“软暴力”方式,逼迫租户退租,严重侵害了租户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扰乱了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社会产生较大危害性,必须依法打击.

 

三.  相关法律简介

 

1. 刑法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2. 刑法规定,犯本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310,数额巨大;

(2) 3050,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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