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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59 故意杀人案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20日10:19:41 点击次数:696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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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59王志才故意杀人罪死刑改死缓,是我国独的一种法律制度。法律规定: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志才与被害人赵女,在同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双方毕业参加工作,王志才与赵女商议结婚事宜,但遭到家人反对,赵女也提出分手王志才经过多次努力求婚不成,恼怒起意杀人。用一把单刃尖刀,朝赵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志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志才提出上诉,被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审时,不核准被告人王志才死刑,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改判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案件的裁判理由

 

死刑改死缓,是我国独的一种法律制度。法律规定: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死刑改死缓的主要考量,是慎用死刑确保死刑只用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就本案来讲,故意杀人罪当然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但案子同时具有法律规定可以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因此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但本案犯罪人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因此既要从严惩处,又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判处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三.死刑改死缓的法律效果

 

1.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4. 本案是故意杀人罪,限制减刑,即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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