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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 以案释法之53 飞人迈克尔·乔丹的“乔丹”商标案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11日07:54:34 点击次数:747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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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世界篮球王子迈克尔·乔丹的四年官司,最后在最高法院得到支持,案件出现了大逆转.此案的最终判决,彰显了中国法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对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的姓名权的保护和重视.

 

一. 案件简介

 

飞人迈克尔·乔丹这个名,相信大家都耳熟能详.他退役后的1988年,著名的耐克公司专门为他做了一个牌子,叫“乔丹”牌.
2000年,福建晋江也成立了一个乔丹体育公司,并注册了“乔丹”””QIAO DAN”商标.

耐克公司、迈克尔·乔丹以姓名权被侵害为由,2012年2月,先后提起80余起行政诉讼,但基本都是败诉.

2015年4月,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公司的“乔丹”商标之争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结果又被判决驳回上诉. 迈克尔·乔丹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12月8日,“乔丹”商标争议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从最高法的整个终审判决情况来看,可以“乔丹”商标争议案现了大逆转,迈克尔·乔丹的主要诉求得到了最高法的支持.其中最关键的是,终审认定,乔丹体育公司的“乔丹”商标,侵犯了迈克尔·乔丹本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乔丹体育公司这个经营二十多年的“乔丹”商标被撤销.

 

二. 该案件的标杆示范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公开宣判,有着极为重要的标杆示范意义:

1. 乔丹商标案显示了一些跨国公司在世界上增长最快的消费者市场所面临的知识产权法律挑战.尽管乔丹体育公司使用的乔丹商标,是否对迈克尔·乔丹构成姓名权上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驳回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但该系列案件是在法学上具有边界性的特殊案件,也反映了国一些企业在品牌运营上存在的问题;

2. 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乔丹商标案,体现了中国法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对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的姓名权的保护和重视。该案提供了一个展示中国司法体系积极形象的机会.相比于此案具体的审理过程,此次公开宣判更加值得社会关注。正如最高法院发布声明所称:“公开审理此案,有利于进一步展示中国法院公开透明、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

3. 最高法院公开宣判,也由此确认了名人姓名以及姓名中部分内容获得姓名权保护的条件,尤其是“该特定名称应与该自然人之间已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这一标准,为今后的司法实践处理相关问题理清了思路.

 

三. 商品的真实性关乎消费者合法权益

 

“乔丹”商标案背后牵涉的关系,仅仅外国名人在华姓名权的保护问题,还关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企业使用国外名人的姓名注册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该自然人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由此会误导消费者消费联想,这种误导,是法律所不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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