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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 以案释法之48 抗疫期间妨害公务罪案件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28日08:53:47 点击次数:723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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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48,抗疫期间妨害公务罪案件.疫情期间妨害公务罪,将按照快捕快诉程序从重从快处置.

 

一. 案件简介

 

2020年2月2日上午,王姓被告某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一个自然村租房门口,不听从疫情防控巡查对其遵守居家隔离规定的劝导,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当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协助开展劝导工作,王姓被告仍不予配合,并在民警拍视频时,直接攻击民警,抓伤其脸部、颈部.2月3日,王姓被告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逮捕.当日,湖州市南浔区检察机构加入讯问、认罪认罚具结、听取被害人意见等工作.并于2月9日,对王姓被告以妨害公务罪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2月9日,湖州市南浔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采纳区检察机构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二. 本案的主要问题

 

疫情期间妨害公务罪与平时的妨害公务罪有何区别?

 

三. 问题解释

 

1. 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当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职务时,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除了使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也必然会给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

2. 疫情期间妨害公务罪,将按照快捕快诉程序从重从快处置;

3. 按照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疫情期间,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的相关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4.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刑法》114条、115条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5.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1 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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