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在当前防疫期间,少数不良商家昧着良心哄抬价格,社会上出现了天价口罩、天价白菜、天价消毒酒精等,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引起消费者恐慌,也引起人们愤概.
一. 典型案件
北京市济民康泰大药房丰台区第55分店,借防疫情期间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进价为200元/盒的3M牌8511CN型口罩(十只装),大幅提价到850元/盒对外销售,而同时期该款口罩网络售价为143元/盒。该店哄抬价格的行为被举报,丰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已向该药店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其作出罚款30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出台最新指导意见
1. 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捏造涨价信息:
(1)虚构购进成本的;
(2)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
(3)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
(4)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2. 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散布涨价信息:
(1)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
(2)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3)散布言论,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4)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3. 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哄抬价格:
(1)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2)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4)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5)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6)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7)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三. 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置
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一旦认定,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罚则进行处罚;如果违法所得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新指导意见全文可参阅http://www.cllswz.com/page1000584?article_id=1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