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44,商业贿赂犯罪中的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简单的理解,就是财物以外的有财产价值的利益.财产性利益的数额认定,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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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简介
梁姓被告在担任某市规划局付局长期间.受当地一家高尔夫俱乐部老板的请托,为其调整了该俱乐部的开发规划,增加了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和公共绿地.为此,请托老板送给梁某人民币18万元和一张高尔夫会员消费卡,梁某实际使用该卡消费人民币1.2万元.梁姓被告又应另一位公司老版的请托,通过调整规划,增加了该公司项目的开发用地,上调了容积率.尔后,梁姓被告在没有出资的情况下,要求该老板代买—只股票,后又将该股卖出,获利50万元.梁姓被告在担任付局长6年时间里,总共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500多万.
当地法院认为,李姓被告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多万元予以追缴.
二. 本案的主要问题
1. 收受无具体金额的会员卡应如何计算受贿的数额?
2. 未出资,委托他人购买股票获利能否认定为受贿?
三. 问题解释
根据刑法的规定,贿赂的范围限于各种财物.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贿赂的手法在不断翻新.出现了货币、物品之外的其他方式的行贿受贿.比如本案的无具体金额的会员卡,无出资买卖股票等方式.
在新形势下,如果贿赂范围局限于财物,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打击各类贿赂犯罪的现实需要,因而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有关商业贿赂犯罪的条款作了补充修改和完善.贿赂的范围由财物扩大至财产性利益,部分可以直接物化的财产性利益如免费旅游,无偿劳务、债务免除、消费权证等也视具体情况被认定为贿赂.
财产性利益简单的理解,就是财物以外的有财产价值的利益.本案中的无具体金额的会员卡,不等于不含有金额,其所产生的全部资费均有给卡人承担,因此与含有金额的会员卡没有本质区别.本案中的未出资购买股票而获”收益”50万,其情形完全符合贿赂的本质.即使出资购买股票等的所谓委托理财,如果”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的收益,也以受贿论处.
至于“非财产性利益”是否认定为贿赂,?目前还没有归入受贿罪.但业界不少人士认为,非财产性利益与财产性利益一样,同样符合贿赂的本质,可以满足受贿人的需求,也应属于贿赂犯罪的利益范围,建议应尽早纳入我国刑法规制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