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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40 证券期货市场中的老鼠仓犯罪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21日05:53:41 点击次数:780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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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次,以案释法之40 证券期货市场中的老鼠仓犯罪 .所谓老鼠仓犯罪,说得简单点,就是通过内幕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获取私利的一种犯罪行为.通过本案,更好地了解法律.本文仅供大家参考.

                  

一. 案情简介: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定书显示,目前为止,国内首位的一起老鼠仓犯罪,是2014年涉案金额10.5亿的博时基金马乐案.马乐担任博时精选基金经理期间,利用非公开信息,操作自己控制的三个股票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买入相同股票76只,金额人民币10.5亿元,获利人民币1800余万元。

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 认为:“马乐案情节严重,但马乐具有主动投罪情节,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后,马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追缴违法所得1883万元,并处罚金1884万元.

对该案判决,深圳市检察院认为量刑明显不当,提出抗诉,被省高院驳回,维持原判.

该案判决也引起业界的争议,不少人认为,判决对老鼠仓行为没有威慑力,相对于巨额收益而言,“老鼠仓”违法成本几乎为零.

 

二. 本案主要问题

 

一个案件,之所以引发这样的争论,这是与当时的司法实践,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在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明确有关.

2009年刑法虽然设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明确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对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适用等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范.

直到2019年6月,两高正式发《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别是明确了该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和相关“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依据,“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定罪量刑标准才解决了该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 问题解释

 

1.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明确了六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为犯法

(1) “蛊惑交易操纵”;

(2) “抢帽子交易操纵”,也就是利用“黑嘴”荐股操纵;

(3) “重大事件操纵”,主要是指“编故事、画大饼”的操纵行为;

(4) “利用信息优势操纵”;

(5) “恍骗交易操纵”(也称虚假申报操纵);

(6) “跨期、现货市场操纵”.

2. 明确了七种“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3. “老鼠仓”非法所得入刑标准降至50万.

4. 确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以上作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之一.

由此,也为今后的严查严打市场操纵行为,奠定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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