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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29 销售假冒商品未遂的罪责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23日09:08:14 点击次数:814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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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之29 销售假冒商品未遂的罪责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29,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罪责。通过本案,来进一步了解法律。本文仅供大家参考。

                  

一. 案情简介:

 

姓被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被查获待销售的假冒PING、  Titleist、  ODYS SEY、 TaylorMade、  CLEVELAND等商标的各类高尔夫球杆1755根,球头36只,包8只,T恤衫4件。经估价鉴定,上述高尔夫运动用品市场价值人民币471余万元。

当地法院认为:姓被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案中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处于待销售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因此系犯罪来遂,依法应予惩处。

判决姓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在押案物品予以没收。

 

二. 该案的主要问题

 

1. 如何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

2.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是否构成犯罪?

3.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应如何计算犯罪数额?

 

三. 问题的解释

 

1. 犯罪未遂

一种观点认为,未着手实行的销售行为,应以犯罪预备论处,而不应以犯罪未遂论处.这种观点不对.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进行了犯罪准备,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能够着手;

而犯罪未遂虽然也处于未完成形态,但已经实施了着手.销售行为是个持续的、完整的过程,其买卖行为的对向性、关联性是明确的,因此,司法实践中,通常对进货之后尚未销售之时就被查获的,就认定为“已经着手”,属犯罪未遂.

2. 犯罪未遂的定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货值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应当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3. 价值计算

未销售产品的价值计算,通常按照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来计算的.而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是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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