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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28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罪责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20日09:40:17 点击次数:793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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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次,以案释法之28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罪责。通过本案的判决,来进一步了解法律。本文仅供大家参考。

                  

一. 案情简介:

 

姓被告,在明知卖方标有嘉陵注册商标的拼装摩托车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先后三次,从对方进货,共进得25辆拼装摩托车,分别以每台1880元至3400元不等的价格销出16辆,销售金额4.1万余元,违法所得1.5万元.案发时,尚有9辆待销.

当地法院认为:姓被告,违反国家商标和市场管理法规,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其能如实交待巳罪事实,结合本案具体情节,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姓被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一万元。

 

二. 该案的主要问题

 

1. 如何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 追缴违法所得、没收犯罪分子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后,能否再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

 

二. 问题的解释

 

1. 刑法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该罪在1997年刑法修改时,有个重要变化,就是将以前以“违法所得数额”定罪量刑改为“销售金额数额”定罪量刑。这是因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但给商标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以非法所得数额的多少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就难免放纵犯罪。因此,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为是否构成犯罪,不再以行为人是否获利来衡量,而是以对商标权利人经济利益、商业信誉和消费者合权益所造成损害的程度,即“销售金额数额”来衡量。只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金额数额较大,无论其有无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所得大小,都应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标准,刑法、有关司法解释现均未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此类犯罪通常参照刑法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的额标准来认定的。

2 司法实践中,对于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并处或者单处财产刑的具体犯罪案件,如被告人有违法所的,应先行依法追缴;有违禁品和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的,行依法予以没收;然后,再以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来执行人民法院并处或者单处的财产刑。本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已依法追缴戴姓被告的违法所得1.5万元,并没收了其尚未销售的9辆假冒车,法院又判处了罚金1万元的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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