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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27 介绍审判监督程序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18日11:58:28 点击次数:782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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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次,介绍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指的是对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效力的案件,提起再行审理以及人民法院依法对这些案件进行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立,目的是保障刑罚权的正确使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简介

 

朱姓被告,冒用百事可乐、可口可乐等公司的注册商标,生产假冒的百事可乐、可口可乐等饮料,共16043箱,其中已销售14420箱,销售金额37万多元,还有1623箱未销售。

当地法院认为,朱姓被告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有人的许可,生产、销售假冒“百事可乐”等驰名商标的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朱姓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法院院长按审判监督程序,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适用缓刑不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再审决定书,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因原审判决适用缓刑不当,应予改判。改判朱姓被告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 本案主要问题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三. 问题解释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职权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

该程序的提起应当符合法定的二个条件:

1. 形式条件: 判决或者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 实质条件: 判决或者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刑法规定,认定事实错误是指:

(1) 原审判决或者裁定中认定的事实不存在或者与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情况不符;

(2)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3)发了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裁判中认定的事实。

刑法规定,适用法律上错误是指:

(1) 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将有罪认定为无罪,或者无罪认定为有罪;

(2) 定性错误,混淆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 量刑不当,畸轻畸重,如对具有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没有依法减轻、免除处罚;

(4) 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对案件公正裁判的,如违反了公开审判制度、合议庭组成制度、回避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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