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热线:18606616560
< >

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24 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06日10:04:16 点击次数:899 打印此页 关闭
分享到: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24 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从而不交或少交增值税,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危害税收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是严重的犯罪行为。

 

一.案件简介

 

何姓被告,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为自己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虚开税专用发票几百份,涉案税额几个亿,非法获得开票手续费几千万。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巨大损失。

当地中院判决,何姓被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何姓被告上诉,被高等法院驳回。最后经最高法院核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维持一审的刑事裁定。

 

二. 本案主要问题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

2. 骗取国家税款数额和给国家造成损失数额的认定。

 

三. 问题解释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应税劳务,为自己、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虽有货购销、提供或者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自己、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接受他人开具数量、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 骗取国家税款数额和给国家造成损失数额的认定。国家造成损失的数额,是指实际的损失数。对于只给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单位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己用于正常经营中的抵扣税款的,一般计算销项或进项中实际抵扣的税款作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

对于一些无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行为人在为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为了掩盖其向他人虚开的事实,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应以查实的销项增值税中被实际抵扣部分作为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因行为人并未进行真正的货物买卖或提供劳务,并未税款,因此,行为人虽然虚开了进项增值税,但这种虚开并未给国家造成实际的损失,不能计算在损失之中。

 

 

 

 


上一条: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25 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发票案 下一条: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23 保险诈骗的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