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热线:18606616560
< >

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22 贷款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关键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02日09:57:56 点击次数:880 打印此页 关闭
分享到: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22 ,贷款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关键本案经过一审判无期,再审判无罪,抗诉,最后到高等法院裁定驳回抗诉。本文仅供大家参考。

 

一.案情简介

 

张姓被告,以假的产权证明作抵押,以流动资金不足为由,在农业银行贷款200万元。其中100万元用于做期货生意,另100万元用于购买一家公司。经贷款单位多次催要,此款未还。当地检察机关以张姓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请法院依法惩处。

当地中院认为,张姓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重复抵押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用于投资高风险的期货生意,造成国家财产流失,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判处张姓被告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张姓被告上诉,当地高院经审理,以该案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当地中院重审后认为,张姓被告,把已经抵押出去的房产,用编造谎言,通过欺骗手段,再次补办房产证,再把补办房产证作抵押凭证,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取得了200万元的贷款,应认定为以欺诈的方式骗取了贷款。

张姓被告又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贷款,而是用于期货交易及购买公司等经济活动,应视为违约使用贷款。

张姓被告在贷款长期未能归还银行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转让自己所有公司的协议,并由公司的买受方承担张姓被告在银行的200万元本金的贷款债务。

鉴于上述事实,认为检察机关的指控,并不能证明张姓被告具有永久占有银行贷款的非法目的,亦无充分证据证实张姓被告转让公司及转贷计划在主观上是为了逃避偿还贷款。因此不能推导出张姓被告必然有罪的结论。辩护人无罪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重判张姓被告无罪。

重判后,检察机关抗诉。

高级法院认为,张姓被告以欺诈手段获取银行贷款,亦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但张姓被告将贷款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和期货投资,并能积极寻找偿还贷款途径,由此认定其主观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证据不足,因此,对张姓被告的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重审判决。

 

二. 本案的核心问题

 

如何区分贷款民事欺诈与贷款诈骗犯罪的界限?

 

三. 问题解释

 

经济生活中,有的行为人为申请和获取银衙贷款,或多或少的使用欺诈手段,因此在审理因出现资金风险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而形成的金融借贷纠纷案件时,尤其应注意区别贷款民事欺诈行为与贷款诈骗犯罪,准确把握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贷款民事欺诈行为与贷款诈骗犯罪,客观上都实施了一定程度的欺诈行为,二者区别的关键点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不仅是指行为人意图使财物脱离相对人而非法实际控制和管领,而且意图非法所有或者不法所有相对人的财物,为使用、收益、处分之表示。因此,不能单纯以行为人用欺诈手段实际获取了贷款或者贷款到期不能归还,就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目的,而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对行为人贷款时的履约能力、取得贷款的手段、贷款的使用去向、贷款无法归还的原因等方面及相关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以准确界定是贷款欺诈行为还是贷款诈骗犯罪。

 


上一条: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23 保险诈骗的罪责 下一条:慈溪刑事律师:两办发布《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