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十七: 伪造信用卡案子。伪造具有合法有效的信用卡特征和相关的空白信用卡,不仅是对信用卡管理秩序的侵犯,也是信用卡诈骗的预备行为。
一.案情简介
张姓被告,通过非法手段,收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又前后3次,用化名将788张印有VISA、MASTER等标识及图案的伪造空白信用卡,通过邮政局寄至日本。同年,公安机关又在被告住所地,查获写有他人信用卡卡号等信息资料的纸条,其中18条信息资料系VISA国际卡的卡号磁道信息。
当地法院认为:张姓被告,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运输,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决张姓被告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 伪造信用卡
大家知道,信用卡是在金融机构办理的可透支消费的一种金融卡。现在社会上出现不少信用卡诈骗案子,追其源头,都是由于伪造信用卡引发的。
伪造信用卡的方法通常有二种:
1. 模仿信用卡的样子,非法制造空白信用卡。这种卡仅仅在外观上伪造的信用卡介质,无任何账户信息内容,本质上讲,属于伪造空白的信用卡而非伪造信用卡;
2. 对伪造的空白信用卡,非法进行用户账号、姓名、有效期等信息的输入,使信用卡具有了衍生的消费透支等金融工具的特征,就是伪造信用卡。
三. 司法认定
伪造具有合法有效的信用卡特征和相关的空白信用卡,不仅是对信用卡管理秩序的侵犯,也是信用卡诈骗的预备行为。司法实践中,对非法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数量较大的,虽在证据上难以证明行为人的真实用途,但亦可推定行为人具有妨害信用卡秩序之主观故意,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性。
本案中,张姓被告二人非法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数量之大,又在被告住地,查获写有他人信用卡卡号等信息资料的纸条和卡号磁道信息,足以认定被告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本案取自高法指导案例第3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