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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十七 伪造信用卡案子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18日07:30:31 点击次数:868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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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十 伪造信用卡案子。伪造具有合法有效的信用卡特征和相关的空白信用卡,不仅是对信用卡管理秩序侵犯,也是信用卡诈骗的预备行为。

 

一.案情简介

 

张姓被告,通过非法手段,收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又前后3次,用化名将788张印有VISA、MASTER等标识及图案的伪造空白信用卡,通过邮政局寄至日本。同年,公安机关又在被告住所地,查获写有他人信用卡卡号等信息资料的纸条,其中18条信息资料系VISA国际卡的卡号磁道信息。

当地法院认为:张姓被告,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运输,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决张姓被告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 伪造信用卡

 

大家知道,信用卡是在金融机构办理的可透支消费的一种金融。现在社会上出现不少信用卡诈骗案子,追其源头,都是由于伪造信用卡引发的。

伪造信用卡的方法通常有二种:

1. 模仿信用卡的样子,非法制造空白信用卡。这种卡仅仅在外观上伪造的信用卡介质,无任何账户信息内容,本质上属于伪造空白的信用卡非伪造信用卡

2. 对伪造空白信用卡非法进行用户账号、姓名、有效期等信息输入,使信用卡具有了衍生的消费透支等金融工具的特征,就是伪造信用卡

 

三. 司法认定

 

伪造具有合法有效的信用卡特征和相关的空白信用卡,不仅是对信用卡管理秩序侵犯,也是信用卡诈骗的预备行为。司法实践中,对非法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数量较大虽在证据难以证明行为人的真实用途,亦可推定行为人具有妨害信用卡秩序之主观故意,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性

本案中,张姓被告二人非法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数量,又在被告住地,查获写有他人信用卡卡号等信息资料的纸条和卡号磁道信息,足以认定被告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本案取自高法指导案例第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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