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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十六 洗钱罪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15日08:59:26 点击次数:899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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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十 洗钱罪。通过本案的判决,来进一步了解法律。本文仅供大家参考。

 

一.案情简介

 

汪姓被告,在得知区某弟弟从事毒品生意,并想把毒品犯罪所得资金转为合法收益的情况下,汪姓被告出主意,叫区某把这资金投入自己任董事长的公司,转为合法收益,并参与了全过程。毒品犯罪所得资金共520万,换得60%股份。区某变为公司法人代表,汪姓被告照任公司董事长,领取高工资。又以经营木材生意为名,掩饰隐瞒违法所得资金的来源与性质。区某为感谢汪,送给他一辆越野奔驰车。

当地法院认为:汪姓被告为获得不法利益,明知是他人毒品犯罪违法所得,仍伙同他人以毒资投资企业经营,掩饰、隐藏该违法所得的非法性质及来源,其行为妨害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洗钱罪。

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五千元;没收违法所得越野奔驰车一辆。

 

二. 几个问题

 

1. 洗钱罪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2. 洗钱罪的行为表现有几种

3. 那些做法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三. 问题解释

 

1. 洗钱罪的前提条件: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及刑法修正案(三)第七条规定,主观明知是成立洗钱罪的一个前提条件。本案中,汪姓被告主观上对区某的收购股份款是赌资是知道的,并主动出主意,参与收购股份的全过程。客观上,一次性用520万毒资收购股份,数额是巨大的;同时又无偿得到越野奔驰高档小汽车一辆。故认定其主观明知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2. 洗钱罪的行为表现有以下五个方面:

1)提供资金账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

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如人民币)转换为彼种现金(如美元),将此种金融票据(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如中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行业,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等。

3. 以下做法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7)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本案取自高法指导案例第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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