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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 以案释法之二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的罪责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09日09:29:12 点击次数:951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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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起,介绍一些典型案例的判决。通过这些判决,让我们进一步了解法律。法律对犯罪的审判,主要是二个方面:一是定罪,二是量刑。那这二方面在具体一个案子中是如何考量的呢?本文仅供大家参考。

 

一. 案情简介:

 

刘姓等被告,在无生产加工钢管能力的情况下,对外承揽钢管加工业务。

重庆的X县要造一座人行桥,刘姓等被告与X县的相关部门签订了为其供应螺纹钢,圆钢及钢管的合同。刘姓等被告对即将供货的钢管,不严格按照图纸技术要求生产,在主拱钢管钢板的压型过程中多次出现裂口的情况下,致使工人做简单补焊处理,埋下重大质量隐患。主拱钢管加工完毕后,有不做质量检测,不出具这里合格证。交货环节有提供虚假的质量检测报告,致使不合格的主拱钢管用于在造桥工程,导致桥体垮塌,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28万的重大事故。

经当地中院一审审理,认为刘姓等被告,提供的产品不按国家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生产,不督促进行质量检测,发现质量问题时又弄虚作假,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

一审判决刘姓被告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30万。

其他涉事成员也别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二. 定罪的依据

 

上述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一)证据

 

1. 明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了牟取利益,共谋作假的证据;

2. 骗取的主拱钢管焊接质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3. 其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证据。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6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 案件的典型意义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不仅侵犯了国家对生产、销售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也危及人身安全及,会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

 

本案件简扎自高法(第47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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