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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 :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特点和合法性认定

更新时间:2019年02月01日10:25:29 点击次数:1032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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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女士咨询,当初与男方离婚时,双方财产分割协议明确有个房产归其所有,但由于这个房产存在一些遗留问题,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在男方以该房产仍登记在其名下,实际应归其所有为由,不肯交付,该怎么办?今天就这问题做个简要答复,供参考.

 

 

一.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特点

 

1.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房产,首先必须是夫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也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法律规定,对共同财产夫妻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有约定按约定办.但有一种情况列外,如果房产一方的婚前房产,虽然有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那就属于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不同于共同财产的.

2.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房产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离婚时,双方自愿约定财产分割的办法,这是一种值得倡导的平和做法,至少双方对结婚前曾有过的海誓山盟有个体面的台阶下.财产分割协议是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同样也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它毕竟不同于法院离婚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中的财产处理,财产分割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合法性要得到法律的确认,形成裁判文书后,才有强制执行力.

 

二. 财产分割协议必须合法

 

财产分割协议必须合法,其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二点:

1. 双方财产分割的意愿是真实自愿的,当初双方约定时,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因素;

2. 双方财产分割的约定内容合法;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超出夫妻财产的处置范围,同时不存在对第人的债务逃避和以及其他法定义务的逃避.

 

 

从王女士的咨询中了解到,其所主张的协议分割房产,虽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协议是合法的,也不存在其它争议之处,所以通过法院上诉,会的到法律救济.

 

三. 类同判例案子

有个近期的慈溪人民法院类同案子判例摘录如下,供参考:


   经审理查明,20027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41216日,原、被告至慈溪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双方婚后生有一子,姓名:王XX。三、坐落于宁波杭州湾新区世纪城清芷园X号楼X室(土地证号:第××号),该房屋归男方所有。由儿子继承,该房屋还有银行贷款,由男方偿还,与女方无涉。女方享有该房屋离婚后一年的居住权。坐落于崇寿镇崇胜村楼房一幢(土地证号:某某号),该房屋归女方所有,由儿子继承。现有汽车一辆,车型:桑塔纳,车牌号:浙B×××××,归男方所有。四、双方婚后除上述房屋贷款外无其他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双方婚后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均由双方各自享有与偿还,与对方无涉。民间互助会一个,价值伍万元,由男方偿还,与女方无涉。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等。另查明,案涉房屋坐落于慈溪市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慈集用(2006)第XX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00.33平方米。案涉宗地被告系从案外人王XX处转让取得。2006年王XX将两间楼房转让给被告,办理土地登记过户手续。为明确涉案房屋是否可办理过户的问题,本院发函至慈溪市国土资源局,该局复函称:根据查档情况,按相关规定应先办理王XX的房屋变更登记,再办理转移登记至王XX名下,当事人申请登记时,房地需重新测绘,若重新测绘后超过规定面积或房屋超过自然间,或申请登记房屋不符合登记单元,则不予办理;另根据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1人户最多只能享受50平方米,马XX与王XX离婚协议书约定将上述房屋归马XX所有,超过了宅基地享受标准,不能办理过户。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离婚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慈集用(2006)第XX号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照片各1份和慈溪市国土局出具的复函1份以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中关于“坐落于慈溪市崇寿镇崇胜村楼房一幢(土地证号:慈集用(2006)第XX号),该房屋归女方所有"的约定,系原、被告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且原、被告已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原、于2014121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三条关于“坐落于慈溪市崇寿镇崇胜村楼房一幢(土地证号:慈集用XX号),该房屋归女方所有"的约定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马XX与被告王XX2014121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坐落于慈溪市崇寿镇崇胜村楼房一幢(土地证号:XX号),该房屋归女方所有"的约定合法有效。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马XX承担1900元,由被告王XX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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