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曾有委托人问道,犯罪人已被判了刑,已为犯罪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为什么还要被处于罚金?今天就谈下罚金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 罚金是一种刑罚
,刑事处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分为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为三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可见罚金是附加刑.
刑罚是国家对犯罪人的一种特殊制裁方法,你犯了什么罪,就要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受到刑法相应的惩罚.惩罚主要体现在主刑罚,主刑罚的主要目的,就是剥夺犯罪人在受惩罚期间的人身自由权,甚至剥夺生命权.但不少犯罪是有关经济或财产性的犯罪,除了处于主刑罚外,法律为了使犯罪人在经济上得不到好处,还要对犯罪人的钱财权加以剥夺,剥夺钱财权,就是附加刑罚.因此罚金是一种附加刑罚.
二. 罚金刑的适用对象
罚金刑通常适用于经济和贪利性的犯罪.
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犯罪:
(1)经济犯罪
在我国刑法分则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我们可以看到有90多个法条,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
在刑法分则的侵犯财产罪中,我们可以看到有14个法条,其中大部分规定了罚金.
(3)其他故意犯罪
在刑法分则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我们可以看到90多个法条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另外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也可以看到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由此可见,罚金刑就是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的金钱,使犯罪人的财产金钱遭受损失,是一种经济上惩罚性的体现.
三. 罚金的数额和执行
(一) . 罚金数额的规定
刑法对罚金的数额只是做了一般性规定,刑法分则对罚金数额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
1. 无限额罚金: 指的是,没有数额限制的罚金,这个罚金是法官根据案子具体的犯罪情节,来灵活判处的罚金.无限额罚金是个较复杂的话题,我这里仅就其设定的原意来作一点展开.
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如果刑法仅规定限额类罚金,就会与这种发展变化脱节.试想一下,我国30年来GDP增长了76倍,如果当初刑法仅规定限额类罚金,那这种刑罚显然会和现实脱节,也无法真正实现罚金刑的基本功能.当然刑法也可以通过修改来适应,但刑法也不能老是改来改去,这样会容易导致法律的不科学性和不稳定性.所以我国现行刑法保留了大量的无限额罚金,统计可见,无限额罚金已经占到全部罚金刑立法总数的近70%.
但话又说回来,无限额罚金的设立,虽然解决了可持续性问题,但同时也出现了它的弊端,如果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或者法官本身的业务素质受到限制,那么容易出现裁量的随意性和裁量的恣意性.这也许符合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即“无矛盾”和“完备”是不能同时满足的.
2. 限额罚金: 指的是,刑法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法官的审判只能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
3. 比例罚金:指的是,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
4 倍数罚金: 指的是,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5 倍比罚金:指的是,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决定罚金数额的大小,,是以犯罪情节为根据,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酌情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来判定的.
(二) . 罚金刑的执行
刑法规定,罚金刑的执行分为以下5种情况:
1. 一次性缴纳: 指的是,犯罪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的指定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
2. 分期缴纳: 指的是,犯罪人无力一次缴纳,可限期分期缴纳.
3. 强制缴纳: 指的是,犯罪人有能力缴纳而拒不缴纳,法院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手段,强制其缴纳.
4. 随时追缴:指的是,犯罪人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但法院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追缴.
5. 减免缴纳: 指的是,犯罪人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或因重病、伤残等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减免.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人个人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