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热线:18606616560
< >

刑法所指的犯罪预备

更新时间:2018年09月25日10:38:13 点击次数:1328 打印此页 关闭
分享到: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犯罪预备虽然具有主观恶意性和社会危害性,但它毕竟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犯罪结果尚未发生,其性质严重程度要低于既遂犯



刑法所指的犯罪预备


一. 刑法对犯罪预备的定义

 

刑法的犯罪预备指的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其有以下二个主要特性:

 

1. 带有主观恶意性.因为预备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所以预备犯其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

 

2. 具有社会危害性.你准备工具、制定方案等行为,就是为了实施犯罪制造条件,这些行为对实施犯罪所起的作用来看,就是准备犯罪的行为,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

 

以上二个特性,就是刑法对行为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

 

二. 犯罪预备的表现形式

 

犯罪预备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二种:

 

1. 准备犯罪工具,主要有以下行为:

 

(1)准备用以杀伤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如枪弹、刀棒、毒药、绳索等;

(2)准备用以破坏、分离犯罪对象物品或者破坏、排除犯罪障碍物的器械物品,如钳剪、刀斧、锯锉、爆炸物等;

(3)准备专用为达到或逃离犯罪现场或进行犯罪活动的交通工具,如汽车、摩托车等;

(4)准备用以排除障碍、接近犯罪对象的物品,如翻墙爬窗用的梯子或绳索等;

(5)准备用以掩护犯罪实施或者湮灭罪证的物品,如作案时戴的面罩、作案后灭迹用的化学药品等.


2. 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主要有以下行为:

(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爬楼入窗技术;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

(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

(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

三. 刑法对犯罪预备的处罚


犯罪预备虽然具有主观恶意性和社会危害性,但它毕竟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犯罪结果尚未发生,其性质严重程度要低于既遂犯,所以刑法对预备犯实行的是从轻、减轻或免除的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预备时,会与犯罪未遂严格划分,这是因为犯罪预备发生在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之前,而犯罪未遂则是发生在行为人实施犯罪之后,这是危害程度不同二种行为,处罚也完全不同.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本文介绍的是犯罪预备,接下去的文章将陆续介绍刑法对其他的犯罪形态的认和处罚,欢迎大家继续关注.

上一条: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 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 下一条: 刑法的缓刑及缓刑的条件